我校召开经济刑法适用问题研讨会

发布者:吴世杰发布时间:2016-12-19浏览次数:3633

新闻网讯(通讯员 白杨 姚云远)2016年12月10日,由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经济刑法适用问题研讨会在我校召开,校党委副书记齐文远出席并致辞。开幕式由刑事司法学院院长胡向阳教授主持。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四川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昌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南民族大学、山东科技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河北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齐文远对与会学者及学生们表示欢迎,指出此次研讨会是为经济型犯罪刑法规制问题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针对经济刑法的适用范围、刑事政策、个罪适用等问题进行研讨,旨在为我国经济刑法的发展完善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研讨会第一个单元主题是“经济刑法的刑事政策研讨”,主持人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林维教授与我校田国宝编审。首先,四川大学魏东教授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谈到行政法规的变动应当与经济犯罪相协调,而刑法解释也应当与经济政策相协调,尤其对空白罪状、简单罪状和兜底条款进行解释的时候应当注意实质解释和限缩解释。郭泽强教授用简短的12字“行政监管、创新规制、立法前瞻”总结出互联网金融货币领域的刑法规制应在前非在后。南昌大学熊永明教授认为经济法规定与刑法规定不协调是当前经济刑法存在的最大问题,解决失调的问题我们应当反对盲目增设规定的倾向。浙江工商大学楼伯坤教授着重强调了经济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及在刑法适用问题上应主张轻型化。沈阳师范大学田鹏辉教授从经济安全的现实问题着手,在国家战略层面上提倡以经济安全为保障的自由创新。两位点评人分别为武汉大学林亚纲教授和我校王良顺教授,听完前几位学者的汇报,分别从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进行点评,经济刑法应用领域不仅应当注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应当在立法层面作出相应的整改,同时也对在互联网金融货币等前沿问题中的经济刑法规制以及比特币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对于经济刑法存在的价值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也做出了前瞻性的预测。

研讨会的第二个单元主题是“经济刑法的解释问题探讨”,主持人为华中科技大学吴兰丽副主编和王安异教授。首先,西南政法大学朱建华教授指出基层组织人员在特定情况下的双重身份,可能构成不同的经济犯罪,由此造成的刑罚适用不平等问题亟待解决。山东科技大学牛忠志教授认为经济犯罪的责任承担多元,所产生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需要协调平衡,在法律还不完善的当今应该加大推行恢复性司法的力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臧冬斌教授以疫学因果关系为切入点,着重分析了其在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应用。杨彩霞教授从操纵证券市场罪兜底条款的缺陷出发,认为司法者在认定该罪时应当由形式解释出发,从社会法益保护与人权法益保障的立场进行司法解释。时方博士认为经济犯罪分类应当从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两个方面,进行分类与保护。汇报完毕后,沈阳师范大学李凤梅教授与侯艳芳副教授对其进行点评,李教授认为经济犯罪作为一种经济快速发展下的产物,汇报人所提出的一些刑法漏洞应当予以重视。侯教授则对于汇报人所说的行政责任和司法责任的分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研讨会第三个单元主题是“经济犯罪与个人适用问题研讨”,主持人为河北大学苏永生教授和周凌副教授。首先,北京师范大学彭新林博士通过调查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总结出潜伏期长,组织严密等八个基本特点,并对其发生原因,处置的难点以及对策建言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赵香如副教授认为对非法经营罪的罪状应当进行合理的限缩解释,以促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良好衔接。丁华宇副教授认为对于经济型犯罪而言,防范胜于处罚,行政立法应当和刑事司法相协调。来自检察机关的季吉如科长指出,检察机关针对经济型犯罪适用中的“三促三自”模式应当继续探索其现实价值,督促公权力自我规范与自我约束,力争以较小的代价取得刑法目标的更大价值。胡先锋老师认为从刑法语言学和刑法逻辑学角度出发,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一定犯罪分型的情况下应当进行逻辑重构。点评人分别为刘之雄教授和王琪副教授。刘之雄教授表示,在听完汇报之后感慨颇深,对于汇报人指出个罪适用中的种种难题给予了评价,并从刑法限缩解释和附属刑法的认定方面提出了自己见解。在自由交流环节,夏勇教授也与刘之雄教授从刑法学、语言学角度对经济犯罪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经过一天的学术交流,研讨会闭幕式由夏勇教授主持。此次研讨会,内容精诚,点评到位,讨论热烈,研讨内容不仅涉及经济刑法主题,而且引申至其他领域,单独从经济犯罪的数额酌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学说已成历史。为此,该项研究应当综合运用刑法解释规则,结合犯罪学研究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解决现实问题。此次研讨会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活动,为以后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详实的参考资料。最后夏勇教授宣布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至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刑法适用问题研讨会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