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6-11浏览次数:981

徐  江

    近日,经学校研究通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印发,新《办法》有十大变化和调整。

 

    1扩大了考核对象的覆盖面为了建立一支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辅导员工作队伍,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考核对象由原来的专职辅导员扩大为全校专兼职辅导员。

 

    2.明确了考核原则。辅导员考核应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特色工作相结合、学院考核与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学生评价,体现工作实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建立了三位一体的考核机制。辅导员工作考核采取学校、学院、学生三位一体的考核机制。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部、教务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团委负责人组成的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全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4.明确了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根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界定的辅导员职业功能,考核内容包括辅导员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九个方面,以及辅导员工作显示度和学生满意度等。新《办法》围绕上述考核内容分别制定了用于学院测评和学生测评的辅导员工作测评指标体系。

 

    5.调整了考核环节和分值权重。原考核办法包括学生测评、学院测评和职能部门考评三个环节,权重分别为40%、40%、20%。调查发现,相关职能部门与各学院学工办、研工办、分团委负责人工作联系较多,而与其他专职辅导员相对接触较少,不能全面客观地对每一位辅导员的整体工作进行评价。因此,新《办法》取消了职能部门考评,将考核环节调整为“学院考评、学生测评、学校审核”,其中学院测评分占60%,学生测评分占40%。

 

    6.制定了奖励加分指标体系。为进一步激发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新《办法》配套制定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奖励加分指标体系(试行)》,对于辅导员获得校级以上荣誉,参加校级以上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博客大赛等获奖,开展学生工作相关研究实行奖励加分。新《办法》同时规定,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课题、论文类每类如有多项(篇)不累加只按1项(篇)加分,“荣誉类”、“活动类”、“工作研究类”奖励加分上限分别为5分、5分、4分,且奖励加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7.扩大了学生测评的覆盖面。原考核办法采用传统的纸质测评方式开展学生满意度测评,参评学生人数不少于60人。新《办法》将采用网上测评方式,原则上所有学生都要求参加测评,测评的学生人数最低不少于辅导员所带学生的2/3,测评范围更广,数据也更加全面。

 

    8.建立了“一票否决”机制。新《办法》中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凡违反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对高校教师师德七条禁行行为者;在发展学生党员、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接受馈赠者;学生测评分低于60分者;考核总成绩低于60分者等,均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9.建立了辅导员考核退出机制。新《办法》规定,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由学生工作部门和相应学院提出改进意见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学期,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应当予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培训。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有严重的违纪行为者,由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务会议研究。

 

    10.实行考核结果与评奖评优挂钩。新《办法》取消了辅导员考核的优秀等次,但是实行考核结果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培训研修、评奖评优相挂钩。《办法》规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参加教育部及省市高校组织的辅导员培训、校际交流、考察访学和实践锻炼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成绩为80分(含)以上的辅导员,方可推荐参评学校“十佳辅导员”、“优秀学生工作者”,湖北省高校辅导员专项奖励,湖北省高校“十佳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工作者”,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等。(作者系学工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