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我校与武汉弘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57号】。
弘博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校移交剩余房产总计约61848.51㎡。如弘博集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移交义务,应当依法支付迟延履行金。
特此通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4年7月29日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我校与武汉弘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57号】。
弘博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校移交剩余房产总计约61848.51㎡。如弘博集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移交义务,应当依法支付迟延履行金。
特此通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4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