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

2015122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学校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公开程序规范,公开内容真实。学校建立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监察部。

第六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指导、协调、推进、督促学校各职能部门依法公开学校信息;

(三)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四)开通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向社会公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学校编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公开目录》,据此及时公布和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职能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

第十三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办公室依本条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办公室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保密办公室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


第四章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以及各职能部门网站;

(二)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蓝皮书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等;

(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校务面对面等会议;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职能部门采用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遵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媒体来校采访管理办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各学院、各单位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本学院、本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须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保密审查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他学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保密审查工作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各学院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学院师生员工向本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七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将申请转相应的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学院层面的申请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八条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查实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档案馆接收各职能部门移交的档案后,适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